京人社医发〔2015〕225号
关于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等定点
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
各区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:
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,根据《关于印发<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京劳社医发〔2001〕11号)的有关规定,经市、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核,现决定对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等17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。
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
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15年10月27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